襄阳晚报讯【记者赵亚丽 通讯员李子昂】家长发现孩子在幼儿园疑似受到不当对待,便在家长群内连续发声“控诉”,幼儿园随后在群内公开回应澄清。双方各执一词,纠纷从教育问题升级为名誉权诉讼。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幼儿园的澄清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
2024年,4岁的王某(化名)进入襄阳市某幼儿园就读。2025年6月,王某母亲李某(化名)通过监控发现,保育员存在拉拽、甩胳膊等行为,随即报警。经警方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幼儿园向李某作出赔偿,并承诺为孩子提供心理疏导。
和解次日,王某在幼儿园烘焙课上烫伤手指,李某再次报警,双方就后续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2025年7月3日,李某等人在幼儿园放学后到园门口讨要说法,矛盾进一步激化。此后,李某在班级家长群内连续发布言论,称王某被保育员扇耳光、其他幼儿也遭到暴力对待,引发其他家长恐慌与猜疑。应家长要求,幼儿园在群内发布信息进行事实澄清。李某认为,园方未隐去孩子姓名,且歪曲孩子被打耳光的事实,侵犯了孩子及家人的名誉权、隐私权,遂向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园方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在家长群发布的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对幼儿园正常教学秩序造成影响。园方发布的澄清内容与事实基本一致,不存在侮辱、诽谤等行为,也未泄露、公开隐私信息。
法院明确,名誉权侵权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行为人实施侮辱、诽谤等违法行为;存在名誉受损的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四者缺一不可。本案中,幼儿园是应家长要求作出事实澄清,不符合名誉权侵权构成要件。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幼儿园侵犯名誉权、隐私权,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承办法官提醒,遇到名誉权侵权纠纷,首先要固定证据,及时保存侵权言论的截图、视频、链接等材料,收集相关证明并记录侵权方身份信息;其次应及时要求侵权方停止侵害、删除不实信息,或通过发布声明予以澄清;若对方拒不配合或造成较大损失,可通过诉讼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襄阳晚报》(2026年3月10日6版)
编辑:苏焰灵
审核:刘靓 终审: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