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把“交通安全服务”当车险

多属于合同约定的互助帮扶,出了事故难获赔

2026-03-10 11:42:53 来源:襄阳晚报

襄阳晚报讯【记者闵佳 通讯员梅瑜洁】车主购买“交通安全服务”,发生事故后能否要求服务公司直接赔偿伤者?近日,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明确此类服务不属于保险,不产生风险转移效力,伤者无权直接向服务公司索赔。

车主李某(化名)与A公司签订《机动车交通安全服务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提供第三者责任服务。之后,李某驾车发生事故致王某(化名)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将李某、交强险保险公司及A公司一并诉至法院,主张该项服务构成债务加入,要求三方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A公司则辩称,双方系服务合同关系,公司不具备保险经营资质,仅按合同约定对李某负责,不应向伤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存在两层法律关系。李某因过错造成王某损害,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A公司未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质,案涉合同属于互助帮扶性质,并非保险合同,不适用保险法相关规定,不能实现风险转移。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A公司仅对合同相对方李某承担约定义务,不对第三人王某负有侵权赔偿责任,王某无权直接向该公司主张赔偿。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及交强险承保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驳回王某对A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当前市场上各类“保障服务”“互助计划”名目繁多,消费者应注意仔细甄别。此类服务多属于合同约定的互助帮扶,不能替代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交通事故受害者原则上只能向侵权人及正规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切勿将非保险服务等同于车险,避免风险无法有效转移。

《襄阳晚报》(2026年3月10日6版)

编辑:苏焰灵

审核:刘靓 终审:刘明

编辑:苏焰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