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晚报讯【记者赵亚丽 通讯员 杨语瑄】年过七旬的原告老李(化名)因交通事故受伤后主张误工费赔偿,被告方以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拒绝赔付。樊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时,案件承办法官依托人民法院案例库找到权威裁判指引,最终促成双方和解,妥善化解纠纷。
2024年6月,老李驾驶电动车与被告张某(化名)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老李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老李无责任。事故致老李住院87天,伤情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计算至定残前一日,护理期、营养期均为90日。经查,肇事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
庭审中,老李提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村委会务农证明等材料,主张其仍从事农业生产,因伤导致收入减少,要求赔偿误工费。但被告方坚持认为,老李已超退休年龄,且无银行流水佐证,误工费诉求不应支持。双方争执激烈,调解陷入僵局。
为化解矛盾,案件承办法官转变思路,不再局限于法条的字面规定,而是通过人民法院案例库精准检索同类权威案例。经比对,法官调出一份与本案事实高度相似的案例。该案例明确指出:法律未对误工费认定设置年龄限制,核心在于受害人是否实际劳动、是否因侵权导致收入减少。老年人继续劳动所得应受法律保护。
案件承办法官当庭向双方逐条解读该案例的裁判要旨。在权威裁判指引下,原告明确了举证方向,被告也认识到“以年龄为由拒绝赔偿”于法无据。最终,双方就误工天数、赔偿标准达成一致。
法官特别提醒,在交通事故等侵权纠纷中,判断超退休年龄受害人是否有权主张误工费,不能简单以年龄为由不予支持,而应对其是否仍在劳动及受伤前收入状况进行实质性判断。农村老年群体受伤主张误工费时,务必提前留存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村委会务农证明、误工期间农作物减产记录等证据,尽可能佐证持续劳动及收入受损事实,避免因证据不足影响维权。同时,纠纷当事人应当摒弃“超龄即无误工费”的错误观念,理性尊重老年人“老有所为”的劳动价值。遇到纠纷时,可参考人民法院案例库同类案例,遵循司法裁判规则,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途径理性维权,共同守护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襄阳晚报》(2026年04月07日06版)
编辑:苏焰灵
审核:罗安 终审:杨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