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气象局关于加强2026年襄阳市升放气球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公告

2026-04-09 09:14:08 来源:襄阳日报

全市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公共安全和航空飞行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加强襄阳市升放气球活动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气球包含范围

本公告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前述气球不包括热气球、系留式观光气球等载人气球。

二、升放气球活动实行行政许可审批制度

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必须依法履行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日、升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2日向当地气象主管部门申报,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升放气球作业申报表。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还应提前2日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批准文书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升放。

若升放气球不在本公告规定的范围内,相关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其他管理部门申请审批许可。

三、升放气球必须由具备升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升放

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必须由具备《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升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流程实施,并符合有关安全要求,杜绝违章操作。升放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明确专人值守,防止气球脱离逃逸等安全事故。如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或者其他安全事故时,升放单位应立即停止升放活动,并及时向飞行管制部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做好有关事故的处置工作。

四、责任与监管

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升放气球活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升放气球活动、升放系留气球无专人值守、未及时报告异常升放动态、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使用无资质单位升放气球等违法行为,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依法予以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当地升放气球活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特此公告。

襄阳市气象局

2026年4月8日

《襄阳日报》(2026年04月09日03版)

编辑:苏焰灵

审核:刘靓 终审:职战新

编辑:苏焰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