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

强制佩戴安全头盔 持续推进养犬管理

2026-04-25 09:16:33 来源:襄阳日报

襄阳日报讯(记者张丽 余子威)《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简称《条例》)为何将“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由倡导性要求上升为强制性规定?对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具体如何处罚?4月24日,在新闻发布会上,市公安局副局长吕保南一一作出解答。

吕保南介绍,将“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由倡导性要求上升为强制性规定,一方面是基于道路安全考量。电动自行车安全防护性能较弱,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骑乘人员往往头部先着地,极易造成严重颅脑损伤。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可有效降低70%的头部受伤风险,死亡风险降低60%至70%。另一方面是顺应法治建设趋势。目前,全国大部分省份及我省大多数市州已立法明确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的硬性要求,此次《条例》修订是对标上级要求、落实法治规范的具体举措。《条例》第十一条第九项规定,驾乘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

此外,《条例》进一步优化完善文明养犬相关规定。吕保南介绍,《条例》第十三条、第三十九条对文明养犬行为作出明确规范,归纳起来主要包含四方面要求:一是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并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二是携犬出户必须束犬绳牵领,在人员密集场所需为犬只佩戴嘴套或采取其他约束措施;三是禁止携犬进入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便民服务场所、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及医院、校园、商场、超市、酒店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四是禁止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出租车的,应当事先征得驾驶员同意。

《襄阳日报》(2026年04月25日02版)

编辑:胡丽迎

审核:刘靓 终审: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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