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路段无警示 骑手摔伤获赔偿

2026-05-19 10:48:47 来源:襄阳晚报

襄阳晚报讯【记者闵佳 通讯员李功赟】道路施工若忽视安全警示,极易埋下交通安全隐患。市民骑电动车被道路横置线缆绊倒受伤,施工方与车主责任该如何划分?近日,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案,依法明确各方权责,为道路施工安全敲响警钟。

事发当日下午,市民小罗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返程途中,车辆加装的遮阳雨篷不慎钩住横跨路面的网线电缆,导致人车一同摔倒,造成小罗身体受伤、车辆损坏。经调查,该路段通信线路维护业务由某通信公司分包给A公司,后又转包至B公司。事发时,B公司员工小王正在现场进行网线施工作业,施工过程中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也未布设安全路障,横在路面的线缆未被及时发现。

事故发生后,小罗住院治疗15天,经司法鉴定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为维护自身权益,小罗将施工人员小王、转包公司A公司、实际施工方B公司一并诉至法院,主张各项经济损失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于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施工人员小王在公共道路作业,明知横跨线缆存在安全风险,却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存在明显过错。但小王系B公司员工,此次施工属于履行工作职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应由用人单位B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至于转包的A公司,因其已将施工劳务合法转包,并非本案实际施工主体,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法院指出,小罗自身也存在多项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也负有一定过错。法院作出判决:B公司承担70%事故责任,小罗自行承担3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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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晚报》(2026年05月19日05版)

编辑:张紫悦

审核:黄金丽 终审:金成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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