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晚报讯【记者杨琦 通讯员陈博文】近日,枣阳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郭某盗窃案一审宣判,郭某因多次入户盗窃农村留守老人财物,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相应刑罚,其当庭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
2025年11月底,外省男子郭某瞅准农村青壮年外出务工、留守老人居多且防范意识薄弱的时机,携带水果刀、手电筒、头套等作案工具,驾驶无牌摩托车,流窜于湖北枣阳与河南唐河交界的乡村伺机作案。
11月26日至30日,郭某先后进入5个村庄,对15户村民实施“搬家式”盗窃,窃得现金、手机、生产工具、土鸡、花生等各类财物,其中包括17只土鸡及铜丝电线、电焊机等物品。更为恶劣的是,有村民修补好被其挖破的院墙后,郭某竟再次挖墙入室盗窃。
经查,郭某专挑留守老人住宅下手,得手后迅速销赃,将土鸡变卖、电线焚烧提取铜丝卖给废品收购站,数日非法获利1700余元,赃款全部挥霍。2025年12月1日,办案民警在枣阳市将郭某抓获,当场查获作案工具及部分未销赃的被盗物品,经核算,已销赃及现场查获物品价值共计3700元。
枣阳市检察院审查认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尽管郭某家属代为退赃退赔并取得全部被害人谅解,但因其短时间内多次流窜作案,专门侵害留守老人这一弱势群体,且故意破坏村民住宅墙体,社会影响恶劣,依法应予惩处。
2026年3月,枣阳市检察院以盗窃罪对郭某提起公诉。同月31日,枣阳市法院一审判决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及量刑建议,依法判处郭某相应刑罚。
(文中人物为化名)
《襄阳晚报》(2026年05月19日05版)
编辑:张紫悦
审核:黄金丽 终审:金成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