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晚报讯【记者闵佳 通讯员杨松】企业根据经营情况需要调整员工岗位是否合法?近日,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明确企业出于生产经营情况作出的合理调岗具备法律效力,劳动者拒不配合,并主张经济赔偿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任某(化名)2011年4月入职本地某电气公司,担任油箱车间主任,单位正常为其缴纳社保。2024年上半年,该车间多次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公司结合任某工作表现免去其车间主任职务,多次下发通知,另行安排其转岗至品保部担任检验员,负责产品质量管控,调岗后薪资待遇维持原有标准。
任某不认可此次岗位调整,拒绝前往新岗位履职,依旧每日在原车间打卡。2024年9月18日,任某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驳回其诉求后,任某诉至法院,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法院审理指出,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岗位属于劳动合同内容变更,原则上应当双方协商一致,但并未剥夺企业正当用工自主权。而企业单方行使调岗权并非没有边界,司法实践中划定了合法调岗5大审查标准:调岗符合合同或规章约定、出于企业生产经营需求、调岗后薪资基本持平、不带有惩罚侮辱性质、不违反法律法规。
本案双方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企业可根据工作需要协商调整员工岗位。本次调岗源于车间质量管控需求,新岗位薪资、劳动强度、工作环境均无明显落差,不存在贬低、处罚员工情形,属于合法合理调配。公司多次催告任某到岗,并未主动解除劳动关系。
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系任某拒不配合合理调岗、长期不到新岗位履职致使劳动关系终止,其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驳回。
审理此案的法官栗建伟介绍,劳动者权益与企业经营自主权均受法律保护。司法裁判既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收入、稳定就业的诉求,也需要尊重企业正常人事调配管理权限。面对合理合规的岗位调整,劳动者应当予以配合;若企业调岗带有惩罚性、大幅降薪或与工作无关,劳动者可通过仲裁、诉讼依法维权。
《襄阳晚报》(2026年06月23日06版)
编辑:胡丽迎
审核:黄金丽 终审:杨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