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晚报讯【记者闵佳 通讯员周童丽馨】工程承揽、商事分包合作中,部分市场主体仅以口头约定订立合作关系,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加之资金往来账目混乱、关键证据未能妥善留存,极易引发工程款结算纠纷,出现维权举证困难等法律风险。近日,谷城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结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起诉主张百余万元加工报酬,因前期交易流程不规范,双方之间法律关系难以清晰界定,其全部诉讼请求最终被法院依法驳回。
某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者把混凝土加工业务交由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接,双方仅达成口头合作约定,未签订书面合同,该公司随即进场开展加工工作。加工成果交付后,双方就结算单价、费用承担及大额款项性质产生严重分歧。原告认为被告核算单价过低,要求参照上游企业合同标准结算加工报酬差价,同时主张由被告承担工程税费、包装费等成本费用,并诉至法院,主张款项共计169万余元。
本案核心争议为一笔130万元款项的性质认定。原告主张该款项为独立借款,与加工报酬无关,被告则抗辩该款项属于预付加工款项。为查清事实,案件承办法官对双方资金流水、交易凭证、往来记录逐项核查、综合研判,最终认定该130万元并非借款,属于案涉业务往来款项,原告参照上游合同核算加工报酬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信。
经法院审理查明,案涉交易并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而是典型的承揽合同关系。原告作为承揽人,自主完成混凝土加工劳务工作,被告作为定作人仅需支付对应报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相关规定,双方未对税费、包装费作出特殊书面约定,该类费用属于承揽人完成工作所需的必要经营成本,应由原告自行承担。综上,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未上诉。
审理此案的法官刘斌表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规范经营是防范风险的核心保障。市场主体应摒弃“重人情、轻规则”的陋习,树立先签约、后履约、全程留痕的法治思维,规范每一笔商事交易,从源头防范法律纠纷,切实维护自身合法经营权益。
《襄阳晚报》(2026年06月23日06版)
编辑:胡丽迎
审核:黄金丽 终审:杨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