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课间打架错过中考 法院明确多方责任比例

2026-06-23 09:55:44 来源:襄阳晚报

襄阳晚报讯【记者闵佳 通讯员张皓白】近日,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校园侵权案件。2025年,3名初三学生于课间发生冲突,致使其中一名学生右手骨折,遗憾错失当年中考,只能选择复读,后续因医疗费、复读损失等费用产生赔偿纠纷。该院经过审理,依法划分学生、家长与学校的赔偿责任。

小宇、小文、小明均为当地某中学2025届初三学生。当年在校课间休息期间,3人因日常小事发生口角。争执过程中,小文先动手殴打小宇,小宇立刻还手,小明也上前一同殴打小宇。事发时,现场无任课教师第一时间制止,直至3人的班主任赶到现场,才把他们拉开。

经伤情鉴定,小宇右手骨折,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该伤情直接影响手部正常功能,导致其无法参加2025年中考,只能选择复读一年。事后,小宇将小文、小明二人及其就读学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复读相关开销等各项经济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案件承办法官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伤,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侵权责任。此案发生在校园公共活动时段,学校未及时发现、制止学生打斗行为,教育管理存在疏漏,应当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小文、小明主动动手伤人,是直接侵权行为人;小宇在冲突过程中未能理性处置,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综合考量各方行为过错程度,依法划分责任比例:学校承担50%赔偿责任,小文、小明各承担20%赔偿责任,剩余10%损失由小宇自行承担。因小文、小明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其对应赔偿责任依法由各自法定监护人承担。

案件审理争议焦点为:受害人复读产生的费用是否属于法定赔偿范围。

法院结合校方证明、学费票据等证据后认定,小宇无法参加2025年中考、产生复读开支,与本次斗殴受伤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相关教育支出属于合理损失,应当纳入赔偿范围,由各方责任人按照判决比例分别分担。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襄阳晚报》(2026年06月23日06版)

编辑:胡丽迎

审核:黄金丽 终审:杨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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