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遗赠扶养协议,就能继承老人全部财产吗?

2026-07-22 10:18:29 来源:襄阳日报

记者 闵佳 通讯员 赵冉冉

随着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各种遗赠扶养协议应运而生,成为不少老年人“老有所养”的法律保障。

那么,现实中,有人签订协议后对老人疏于照料,事后又主张巨额补偿,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近日,保康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农村遗赠扶养纠纷案件。该案中,扶养人签完协议后未尽赡养照料义务,却在老人离世后索要全部遗产及征地补偿款。承办法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条款作出判决,清晰划定了遗赠扶养双方的权责边界。

基本案情

2010年,保康县某村王某某、张某某夫妇与孤寡老人郝某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夫妇二人承担老人生养死葬义务,老人百年后其房屋、责任田、山林归二人所有。

协议签订后,老人在二人家中共同生活不足一个月便搬回自家独自居住,直至2019年去世。其间,老人住房由国家危房改造资金与村委会出资修建,住院期间及生活不能自理时由邻居照料,丧葬事宜由村委会组织办理,费用来自老人积蓄、民政补贴及村集体支出。王某某、张某某仅参与了相关事务并领取了劳务报酬,不能举证证明其履行了长期照料、经济供养、医疗陪护等核心扶养义务。

一审败诉

2023年,老人生前承包的耕地、林地及房屋被征收,获得补偿款124万余元。王某某、张某某以履行遗赠扶养协议、享有家庭共有财产权益为由诉至保康县人民法院,请求村委会返还全部补偿款。

保康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某某二人未按协议约定全面、充分履行对郝某某的生养死葬义务,无权依据遗赠扶养协议取得遗产,其主张家庭共有财产权益无事实与法律依据,遂驳回诉讼请求。二人不服提起上诉。

维持原判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二人与郝某某签订的《关于郝某某养老的协议书》性质为遗赠扶养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负责此案二审工作的法官陈玉学介绍:“从该条款可知,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王某某二人能否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取得郝某某的遗产,核心在于其是否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了扶养义务。”

经审查,王某某二人并未实际履行对郝某某生时扶养、死后安葬的义务,故不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不能根据遗赠扶养协议取得赠与的遗产。为此,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襄阳日报》(2026年07月22日04版)

编辑:李培(见习) 张紫悦

审核:徐金格 终审:杨潇

编辑:张紫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