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日报讯(记者陈莉莉 通讯员刘毅 郑卫刚)8月1日,《襄阳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这标志着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进入规范化、法治化新阶段。
《办法》共二十五条,涵盖适用范围、费用界定、部门职责、定价原则、计费方式、征收管理、收费监管等方面。明确本市市区(含襄州区)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运输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办法》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中转站运至垃圾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运输、处置等费用,不包含前端收集费用。从生活垃圾产生地到垃圾中转站前端收集费用,按照“谁服务谁收费”原则,实行双方协商定价。
市城市管理(环境卫生)部门负责垃圾处理费的核定及行政执法,市税务部门负责垃圾处理费款项的征收工作,可委托供水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等其他单位代收。在计费方式上,居民用户按4元/户·月征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部队按照人数定额征收,学校、医院、厂矿、生产经营单位等非居民用户从按照职工人数、营业面积等定额征收逐步过渡为按照垃圾产生量计量征收。
此外,《办法》还明确烈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所在家庭可免征垃圾处理费。
《襄阳日报》(2026年08月01日02版)
编辑:刘梦灵
审核:杨羽航 终审:金成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