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新规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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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4 09:16:00 来源:襄阳日报

记者 陈莉莉 通讯员 刘毅 郑卫刚

8月1日,《襄阳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市环卫事业迈向法治化、规范化的重要一步。

《办法》施行后,市民每月要缴纳多少钱?缴费方式变了没有?企业单位的负担会不会增加?针对群众关心的这些问题,本报为您详细解读。

居民缴费:

维持原有标准 免征范围扩大

对于广大市民而言,最关心的莫过于“钱包”的变化。此次《办法》的出台,坚持鲜明的惠民导向: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维持原有标准,依然是每户每月4元,新规并未增加市民经济负担。

在收缴方式上,延续以往便捷的操作模式。使用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继续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缴费周期与水费保持一致。总表制二次供水小区及转供水用户,由对应的物业服务企业等总表管理单位或转供水主体代收。

不少市民心存疑惑,缴纳物业费后,为何还要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办法》作出清晰界定:市区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生活垃圾从垃圾中转站转运至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产生的运输、处置费用,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包含生活垃圾从产生地运送至中转站的前端收集费用。物业费并不包含生活垃圾处理费,两者性质、用途各不相同,不存在冲突。

值得注意的是,免征政策更加人性化。除原有烈属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外,新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庭作为免征对象。符合条件的市民可凭有效证件办理减免手续。市环卫部门还将为特殊群体提供上门代办服务,切实打通便民服务“最后一米”。

非居民收费:

优化计费制度 逐步推行计量征收

相较于居民端收费标准保持稳定,新规针对机关、企业、商户等非居民用户,设计了更为科学的计费制度。

过去,学校、医院、餐饮企业等经营主体大多按照职工人数或营业面积定额计费,这种方式不利于推动垃圾源头减量。

《办法》确立“定额征收与计量征收相结合,逐步向计量征收过渡”原则。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除外)、社会团体及部队,继续按人数定额征收;学校、医院、厂矿、生产经营单位等非居民用户,将由按职工人数、营业面积定额计费,逐步过渡为按照垃圾产生量计量征收。

为确保市场平稳运行,全面推行计量征收前,非居民用户依然按照2006年制定的原有定额标准缴费(医院、餐饮业按营业面积3元/平方米/月,其他经营主体按1—2元/平方米/月等)。

对于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等集中经营场所,统一由经营管理主体履行缴费义务,破解分散征收难题。

征管保障:

明晰征收主体 健全信用约束机制

除收费标准外,《办法》在征管机制、法律责任方面作出了更细致的规定。自2021年起,全国范围内按行政事业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职责划转至税务部门。

此次《办法》明确,由市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可委托供水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代收,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资金全额上缴国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运输与处置。

为杜绝拒缴、拖欠费用行为,《办法》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一方面,城管、税务、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与供水企业搭建数据共享渠道,精准锁定缴费主体;另一方面,加大惩戒力度,对未按时缴费的,税务部门将出具催缴通知并依法追缴,对拒不缴纳、故意拖欠的单位或个人,市城市管理(环境卫生)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并按规定将失信信息推送至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办法》落地,不只是缴费模式的调整,更是城市治理能力提升的体现。它呼吁每一位市民和各类单位落实“产生者付费”责任,共同守护襄阳的绿水青山。

《襄阳日报》(2026年08月04日04版)

编辑:胡丽迎

审核:刘靓 终审:王婷

编辑:胡丽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