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日报讯(记者闵佳 通讯员魏琴 徐锴涵)近日,南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有偿择校引发的合同纠纷,给广大家长敲响警钟:“花钱买学位”的委托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切勿触碰教育公平红线。
2023年6月,南漳县居民张某为让子女进入武汉某外国语学校就读,经人介绍结识陈某,双方签订教育咨询委托协议书。这份协议看似是普通教育咨询服务合同,实则约定由陈某运作办理择校入学手续,服务费合计11万元,明确当年8月30日前完成报名,未办成则3日内全额退款。
签约当日,张某向陈某账户转账11万元。然而直至招生结束,陈某始终未能办妥入学事宜,仅向张某退还3.9万元,剩余7.1万元迟迟未予返还。双方协商无果后,张某诉至南漳县人民法院,要求陈某返还剩余7.1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陈某辩称,自己只是中间人,收到钱款后已全部转给上游办事人员,目前上游人员因涉嫌诈骗已被公安机关立案,本案应当中止审理,待刑事案件办结后再行处理。
南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双方签订的教育咨询委托协议书名义是普通教育咨询服务合同,其核心目的是支付高额费用、绕过正规招生流程,通过人情运作换取入学资格。该行为刻意规避教育部门统一招生规则,挤占正常入学名额,损害其他适龄学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破坏教育公平与招生公共秩序,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关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从订立之初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应属无效。陈某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某7.1万元;驳回张某主张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
法院为什么驳回张某主张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承办该案的法官王明斌表示:“委托双方均明知有偿择校属于违规操作,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若支持张某主张资金占用利息的诉求,相当于法律对非法请托行为的财产收益予以认可,会弱化司法对破坏教育公平行为的否定评价,变相纵容‘花钱买学位’的不良风气。综合价值导向考量,法院对利息诉求不予支持。教育公平不容私下交易,家长切勿迷信‘花钱买学位’的门路,在守住钱财的同时遵守招生法规。”
《襄阳日报》(2026年08月06日05版)
编辑:李培(见习) 刘梦灵
审核:杨羽航 终审:职战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