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信股友加杠杆 10万元本金全亏光

法官提醒:场外配资不受法律保护

2026-08-11 11:13:26 来源:襄阳晚报

襄阳晚报讯【记者闵佳 通讯员梅瑜洁】近年来,有些人打着“高杠杆、低利息”旗号开展股市场外配资,看似快速致富的捷径,实则暗藏多重法律风险。一旦亏损,想要挽回经济损失十分困难。

此前,老河口男子张某通过网络炒股群认识李某。李某自称拥有丰富证券投资经验,可帮助张某通过股票投资赚取高额收益。张某出资10万元,委托李某使用其股票账户进行加杠杆融资配资操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仅通过微信聊天约定:张某提供资金,李某负责股票交易操作,并承担部分交易风险。后受股市行情波动影响,账户出现亏损,张某投入的10万元本金全部亏空。张某认为李某账户管理不当造成本金损失,诉至老河口市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赔偿1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

本案审理核心争议为张某、李某之间的委托炒股关系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融资融券业务属于国家特许经营金融业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配资业务。张某委托李某加杠杆炒股,实质属于杠杆资金场外配资。李某作为自然人,不具备证券融资融券业务资质,二人场外配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案涉委托理财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场外配资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用资人因配资产生亏损,要求配资方赔偿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的李某为实际操盘人,操作存在过错,且是李某劝说张某参与场外配资,李某需按过错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情判定李某赔偿张某部分本金损失。张某作为投资者,明知场外配资违法仍参与其中,自身存在过错,剩余损失自行承担。

8月10日上午,案件承办法官陈欣提醒,场外配资属于违法借钱炒股,不受法律保护。高杠杆会大幅放大投资风险,投资者一旦亏损,资金难以保障。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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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晚报》(2026年08月11日06版)

编辑:刘梦灵

审核:罗安 终审:袁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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