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日报讯(记者赵亚丽 通讯员吕稀文 张月)“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官司虽然赢了,进入执行阶段却‘查无此人’,难道这笔钱要不回来了?”今年3月,农民工王某满脸愁容来到襄州区检察院,向检察官诉说维权时遭遇的难题。此前对方在欠条上只签了名字简称,王某的8500元劳务费险些无法追回。
2021年,王某受雇于一处建筑工地做木工。项目完工后,雇主尚有9000元劳务费未结清。2022年1月,雇主给王某出具欠条,落款只写了大家平日称呼的“张东”。王某没多加留意,收下了欠条。之后,王某多次催要,对方仅支付500元,剩余8500元始终未结清。
走投无路的王某手持一张欠条,将署名“张东”的雇主起诉至法院。2025年5月,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令“张东”支付8500元劳务费。本以为胜诉就能拿回钱款,可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在系统中检索,查不到“张东”对应的身份信息。王某四处打听才得知,雇主本名张东东,“张东”只是日常简称。
王某随即向法院申请再审,可因缺乏充分证据证实“张东”与张东东为同一人,再审申请被驳回。维权无路的王某,前往襄州区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
襄州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迅速开展调查核实。办案检察官走访涉事工地,向项目发包方、王某的工友核实情况,确认张东东是该工地劳务承包人,工友平日均称其“张东”。检察官又前往张东东的户籍地派出所调取完整户籍档案,王某现场辨认照片,确认张东东就是拖欠劳务费的雇主。
结合户籍材料、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完整证据,检察机关认定原审判决列明的被告“张东”身份信息错误,该主体与王某不存在劳务关系,原审案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今年4月,襄州区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建议对本案再审。法院采纳建议,撤销原审判决,裁定准许王某撤回起诉。王某随后更正被告信息,以张东东的真实身份重新提起诉讼。今年7月,法院判决张东东支付王某劳务费8500元,目前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
办案检察官提醒广大务工人员:出具欠条、结算单等债权凭证时,一定要让对方写身份证登记的完整姓名,尽量留存对方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住址等关键信息。若对方日常使用别名、简称,单据上务必备注“又名某某”;同时妥善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工友证言等证据,防止债务人使用简称隐匿身份,致使后续维权受阻。(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襄阳日报》(2026年08月19日05版)
编辑:李培
审核:刘靓 终审:李云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