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晚报讯【记者闵佳 通讯员王建业】生活中,很多人信奉一句老话:“人死债消”,认为借款人一旦离世,生前债务便就此作废,家属不用代为偿还,可现实并非如此。近日,谷城县法院审理的一起债务纠纷案件,打破这一认知误区。
2021年3月,村民张三因工程资金周转,向邻村村民李四借款2万元,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双方口头约定利息。借款后,张三仅支付少量利息,始终未偿还本金。同年12月,张三突发疾病去世,这笔借款的还款事宜就此搁置。
此后,李四多次向张三的妻子王五以及两名女儿催要欠款,均遭到拒绝。庭审中,王五提出多项抗辩意见:对借条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认为没有转账记录,无法证明借款已实际交付;又以李四经营麻将馆为由,主张案涉欠款属于不受法律保护的赌债,同时辩称自己对该笔借款毫不知情,张三没有留下遗产,家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多次协商无果后,李四无奈将张三的3名法定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张三的两名女儿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
围绕案件争议焦点,案件承办法官张勇逐项审查核实:首先,李四提交了张三签字捺印的借条,完成了初步举证义务。王五对借条真伪提出异议,却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申请笔迹鉴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依法认定借条真实有效。其次,结合双方邻里熟人的身份、2万元属于本地日常现金交易的合理数额,加之李四对借款经过的陈述逻辑完整,在没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形下,法院认定案涉借款已实际交付。王五仅凭李四经营麻将馆为由主张案涉款项系赌债,并无实质证据予以佐证,该抗辩意见被依法驳回。法院另查明,李四无法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张三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因此认定该债务为张三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债务人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未明确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应当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此案中,王五及两名女儿作为张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未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依法需要履行还款义务。最终,法院判决3人在继承张三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限期偿还李四2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案件承办法官张勇介绍:“民间流传‘人死债消’,这个说法并不正确。债务人离世,债务并不会就此一笔勾销。继承人无需无限兜底,仅需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还款,超出遗产部分无需承担。若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遗产,则无需承担逝者的债务清偿责任;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襄阳晚报》(2026年08月25日06版)
编辑:李培
审核:徐金格 终审:李云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