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转移财产难逃刑责

2026-08-25 10:16:26 来源:襄阳晚报

襄阳晚报讯【记者杨琦 通讯员李童瑶 胡汀洋】司法判决不是一纸空文,法律权威不容挑衅。现实中,部分被执行人心存侥幸,通过转移、隐匿财产等方式规避法院执行,既侵害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也损害司法公信力。近日,枣阳市法院审结一起“拒执罪”刑事自诉案件,被执行人翟某某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判处刑罚。

据了解,孙某与翟某某、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枣阳市法院判决二人偿还孙某借款本金6.5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翟某某、潘某某未按期履约,孙某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法院向翟某某、潘某某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翟某某、潘某某置之不理,既不还款,也未申报个人财产。

经法院核查,执行期间,翟某某私自出售名下自建楼房,收取售房款10.2万元。这笔钱款没有用于履行判决,全部用于儿子结婚以及偿还其他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属于有履行能力却拒不执行。枣阳市法院将翟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5年11月,公安机关以不符合立案条件退回线索材料。2026年1月,因翟某某拒不配合执行,法院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为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破解“执行不能、追诉无门”难题,执行法官向孙某释明拒执罪相关法律以及刑事自诉维权途径,引导其提起刑事自诉。2026年2月12日,孙某提起自诉,枣阳市法院当日审查立案。

枣阳市法院审理认为,翟某某在本案民事判决生效后,负有法定执行义务,却将售房所得10.2万元予以隐藏,并用于家庭消费支出,致使生效民事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自诉人的指控成立。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枣阳市法院以翟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襄阳晚报》(2026年08月25日06版)

编辑:李培

审核:徐金格 终审:李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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