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晚报讯【记者杨琦 通讯员崔梦珂】近日,高新区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被告人付某以“只是临时偷开、车辆已经归还”为由进行辩解,法院结合案情及被告人付某的实际行为未予采纳,一审以盗窃罪作出判决。被告人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付某曾系襄阳某修理厂员工,工作期间借着为被害人车辆加装导航的机会,私自配了一把该车的机械钥匙,并与被害人的原装钥匙进行了调换。某天深夜,付某刻意伪装后来到车辆停放地点,使用调换的钥匙将车开走。得手后,付某拆除了原车牌及车辆行李架,驾车逃往外地藏匿。
接到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经调查锁定付某,但其拒不承认窃取车辆的事实,还采取了销毁痕迹、切断通讯等方式刻意躲避公安机关侦查。最终,迫于公安机关持续追查的压力,付某才将车辆停放至某4S店并通知车主,随后逃逸。
庭审中,付某辩称,自己只是临时偷开车辆,事后已经归还,并没有想要占有车辆,不构成盗窃罪。法院审理认为,付某的辩称与客观事实不符。付某事前蓄意偷配并调换钥匙,事后秘密开走车辆,属于有预谋的窃取行为,且得手后改动车体外观、跨地藏匿,刻意躲避调查。所谓返还车辆,是在受到公安机关侦查压力后的被动选择,归还后又立即逃逸。一系列客观行为足以证实,付某从一开始就想将车辆据为己有,具有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综合案件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高新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付某不服判决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不要以为事后归还财物就能免除刑事责任,切勿心存侥幸,应当守住法律底线,莫因一时贪念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襄阳晚报》(2026年09月01日06版)
编辑:李紫嫣
审核:罗安 终审:杨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