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晚报讯【记者赵亚丽 通讯员张旻泉 王艺蓓】近日,由襄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诈骗案尘埃落定,被告人李某因冒名参保骗取养老保险29万余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现已生效。
2022年,我市社保部门开展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信息专项清查,经数据比对发现:樊城区退休人员刘大娘的身份信息,同时出现在樊城区、襄州区两处养老保险发放记录中。发现异常后,社保机构当即暂停两处养老保险发放,并上门向刘大娘核实情况。
已经退休20多年的刘大娘对此一头雾水,她告诉工作人员,自己从未在襄州区工作生活,既没有在当地申领养老金,也不曾把个人身份信息出借给他人。经核查,刘大娘仅有一份合法养老保险,社保部门为其恢复应得养老保险,同时对养老保险异常发放问题开展溯源追查。
工作人员梳理多年领取记录、走访当年经办人员,历时两年,于2024年11月查到“李某代领”的关键登记信息,随后将案件移交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处理。
接办案件后,公安机关调取原始参保档案、缴费凭证,走访相关人员固定证据,查清了李某冒名参保的全部犯罪事实。2026年5月,该案移送襄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李某如实供述犯罪经过。
经查,1999年6月,时年36岁的李某了解到当时政策允许私营企业员工、个体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为提前享受退休养老待遇,李某通过一名现已过世的中间人获取刘大娘的身份信息,前往原襄阳县某镇劳动管理所填报参保登记表,当场补缴养老保险费1.323万元。受当年办理条件所限,参保未强制要求本人到场核验身份,李某就此冒用他人身份成功参保。自1999年至2022年,李某以刘大娘的名义累计骗取国家养老保险29万余元。案件审查阶段,李某提出辩解,认为自己实际缴纳1万余元保险费用,不应构成诈骗罪。案件承办检察官结合法律规定释法说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本案中,李某虽缴纳部分保费,但核心行为是冒用他人身份办理参保,虚构参保主体资格,骗取国家社保基金,造成公共财产损失,其缴纳保费的情节不影响诈骗罪成立。
2026年7月,襄州区检察院以诈骗罪对李某依法提起公诉。鉴于李某具备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2026年8月13日,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办案检察官提醒,社会保险基金是老百姓的“养老钱”“保命钱”,事关广大参保群众的切身利益。冒名参保、弄虚作假套取养老金,看似钻了政策空子,实则触犯了刑法,不仅侵占国家公共财产,还破坏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公正,行为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广大市民应恪守诚信、依法参保,妥善保管身份证件及个人隐私信息,如发现社保领域违法欺诈线索,可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共同守护社保基金安全。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襄阳晚报》(2026年09月08日05版)
编辑:刘梦灵
审核:刘靓 终审:王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