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日报讯(记者闵佳 通讯员李功赟)施工时,施工人员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提醒过往行人和车辆注意安全。但有时施工人员为了“赶工期、省成本”,忽视这些安全生产的“小事”,最终造成安全事故,该不该承担法律责任呢?近日,老河口市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某日下午,小罗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回家途中,因电动车上加装的遮阳雨篷挂住横在道路中间的电缆,连人带车摔倒。
经查,该路段的线路维护工程由某通信公司分包给A公司,A公司又转包给B公司。B公司安排员工小王在事发路段进行网线安装维护,小王在施工过程中未在路段设置警示标志或临时路障。
事发后,小罗住院治疗15天,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小罗将小王、A公司、B公司诉至老河口市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
老河口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小王在未封闭的道路上施工时,应当预见到将电缆横在道路中间,会给经过的行人或车辆带来安全风险,却未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致使小罗骑电动车经过时摔倒受伤,作为直接施工人员,小王本应承担责任。但小王系B公司员工,按照公司安排进行网线安装维护工作,其致害行为系执行工作任务所致。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由B公司承担。
在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中,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是施工人。A公司将线路维护劳务转包给B公司,本案实际施工人为B公司,故A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而小罗本人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违法加装遮阳雨篷、骑行车速较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也有一定过错。
近日,老河口市法院判定B公司承担70%责任,小罗承担30%责任,结合查明的小罗实际损失,判决B公司赔偿小罗10万余元。
《襄阳日报》(2026年09月09日04版)
编辑:胡丽迎
审核:徐金格 终审:袁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