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对方行窃获取赃物却不报警

女子收受男友礼物构成犯罪

检察官提醒:来路不明的礼物,别收

2026-09-15 10:15:29 来源:襄阳晚报

襄阳晚报讯【记者赵亚丽 通讯员张芊 张博璇】金项链、金手链、玉坠,本是恋人之间饱含心意的馈赠,可倘若这些饰品来路不正,收下的那一刻,便有可能触碰法律红线。近日,南漳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盗窃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法院对两名盗窃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检察机关对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女子陈某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今年3月,郭某邀约李某前往南漳实施盗窃。郭某的女友陈某一同乘车随行,前往天池山游玩。抵达天池山脚下后,郭某独自进村踩点,发现一村民家中无人,遂掰弯一楼杂物间防盗窗入室行窃。作案过程中,郭某盗取现金520元,以及金项链、金耳钉、玉坠、金戒指、手链等多件贵重首饰。得手后,李某驾车接应,三人一同乘车驶上高速公路逃离现场。

返程途中,郭某对赃物予以分赃,将一条金项链、一枚玉坠、一条带金珠的手链当作礼物送给女友陈某,另将520元现金分给李某作为好处费。

被害人回家后发现家中被盗,当即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迅速开展侦查,于案发当晚将郭某、李某、陈某三人抓获。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28127元,其中送给陈某的金项链价值11304元。

案件移送南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全面梳理核查全部证据,厘清三名涉案人员的法律地位差异:郭某策划并实施入室盗窃,系本案主犯;李某负责驾车接应,属于从犯;陈某未参与踩点、入室、望风等任何盗窃环节,全程没有下车,只是跟随男友一同出行,仅在事后收受了男友赠送的赃物。

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案件承办检察官结合法律规定开展研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考虑到陈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其收受赃物源于情侣关系,并非主动参与犯罪,南漳县检察院依法对陈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郭某、李某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提起公诉。

今年8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情侣关系不能成为收受赃物的免责理由。即便是出于感情、碍于情面收下来路不明的财物,同样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面对来源存疑的贵重财物,只有两种正确选择:坚决拒绝、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切莫因一时贪念或是人情牵绊,让自己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襄阳晚报》(2026年09月15日05版)

编辑:李培

审核:黄金丽 终审:袁政

编辑:李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