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翻窗盗金饰 男子犯盗窃罪获刑

2026-09-29 10:16:30 来源:襄阳晚报

襄阳晚报讯【记者杨琦 通讯员毛阳 廖建山】情侣分手后,男子不甘心恋爱期间的财物付出,深夜翻窗潜入前女友家中,秘密窃取此前赠与的金饰。其自认为取回属于自己的财物,实则已经触犯法律。经襄阳高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9月11日,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37799元。

据了解,郑某与被害人周某于2022年8月确立恋爱关系,交往期间郑某长期居住在周某家中,对房屋布局、门锁密码以及周某存放贵重首饰的习惯十分熟悉。2026年2月,二人正式分手。分手一个月后,喝醉的郑某深夜前往周某住处,发现门锁密码已被更换。心存执念的郑某并未离开,而是绕行至厨房窗边,划破纱窗后翻窗入室。为掩盖行踪,他第一时间拔掉屋内监控探头,趁周某熟睡,从卧室衣柜内盗走多件黄金首饰。

次日,周某发现首饰失窃,调取监控完整掌握郑某的作案全过程,并通过共同好友与郑某取得联系。面对监控证据,郑某承认盗窃事实,通过朋友归还了大部分首饰,经核算,已归还财物价值7万余元。但对于恋爱期间已经赠与周某的黄金手镯,郑某仍拒不归还。

案件移送襄阳高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查明,郑某窃取的全部金首饰价值共计11万余元,属盗窃数额巨大。庭审过程中,郑某当庭提出辩解,辩称其盗取财物系为挽回双方感情,且涉案黄金手镯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分手后理应取回,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检察官当庭释法说理:恋人之间自愿赠与的财物,所有权一经交付即归受赠人所有。即便案涉手镯属于附条件赠与,相关财产纠纷也应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不得私自窃取财物。郑某事前隐匿行踪、事后刻意隐瞒,足以证实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挽回感情的动机不影响盗窃罪的认定。

检察机关综合全案情节:本案系婚恋纠纷引发,区别于普通盗窃。郑某经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退还大部分涉案财物,依法可从宽处罚。检察机关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法院全部采纳指控意见及量刑建议,作出一审判决。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襄阳晚报》(2026年09月29日05版)

编辑:曾昱

审核:徐金格 终审:李云飞

编辑:曾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