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遇事故,驾驶人是否担责?

2026-09-29 10:16:40 来源:襄阳晚报

襄阳晚报讯【记者闵佳 通讯员牛雯 汤明】日常生活中,亲友间无偿顺路搭载的“好意同乘”十分常见,这类善意举动温暖人心,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此前,王某驾驶小轿车搭载余某、易某,车辆行至一处交叉路口左转弯调头时,与李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小轿车驾驶人王某,乘车人余某、易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乘车人余某、易某无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

此后,乘车人余某将王某、李某诉至老河口市法院,主张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搭载余某、易某未收取任何费用,不存在营运牟利行为,属于无偿善意搭乘,也就是法律上的“好意同乘”,俗称“搭顺风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驾驶人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但并非免除责任;驾驶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得减轻赔偿责任。

王某无偿搭载原告余某属于善意互助行为,对其一般过失不宜过分苛责,依法应当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老河口市法院酌定王某承担60%赔偿责任,赔偿余某3万余元。据悉,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襄阳晚报》(2026年09月29日06版)

编辑:曾昱

审核:徐金格 终审:李云飞

编辑:曾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