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大巴上起身摔伤 旅行社买了意外险就能免责?

法院判定旅行社承担70%责任

2026-10-15 09:46:56 来源:襄阳日报

襄阳日报讯(记者闵佳 通讯员金永芳)跟团出游,本是图个轻松省心。可当意外发生,责任该由谁承担?是游客自己不小心,还是旅行社安全保障不到位?近期,谷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旅游合同纠纷案件,通过判决厘清双方责任,为广大游客出游维权提供司法参考。

2023年12月27日,谷城县居民张女士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朝阳地缝+温泉两日游”旅游线路,签订旅游合同并缴纳相关费用,旅行社也为其购买了旅游意外险。前往景区途中,当地接团工作人员在行驶的旅游大巴上收取景区交通费,张女士便从座位起身,准备拿行李架上的钱包。此时大巴车行至颠簸路段,车厢晃动致使张女士摔倒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脊柱压缩性骨折,并接受手术治疗。事故发生后,旅行社认为摔倒系张女士个人行为所致,仅愿意配合办理保险理赔,拒绝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与旅行社之间形成了旅游合同关系,旅行社应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保障游客人身安全。旅行社工作人员应当预见,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收取费用,游客有可能起身取钱包,进而引发意外,故旅行社应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张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自身存在一定过失。结合案件事实与双方过错程度,法院最终判决,由张女士自担30%的损失,旅行社承担70%共计13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旅游意外险属于面向游客的商业补充保障,保险理赔不能免除旅行社的侵权赔偿责任,旅行社履职存在过错的,仍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案承办法官鲁忠民表示,旅行社作为旅游活动的组织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游客自身也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一旦发生意外,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依法划分责任。购买旅游意外险,只是给游客多一重保障,而不能成为旅行社免责的“挡箭牌”。

《襄阳日报》(2026年10月15日04版)

编辑:李培

审核:杨羽航 终审:职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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