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晚报讯【记者赵亚丽 通讯员龚佩佩】不少市民认为签订租房合同后,只要没有实际入住,停付租金就无需承担后续租赁责任。近日,襄阳仲裁委员会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案件认定,租赁关系存续期间,租客不办理退房交接手续,即便未曾入住,仍需要依法承担相应履约及违约赔偿责任。
2025年4月,租户胡某(化名)与一家租赁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对租金、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作出约定。合同生效后,胡某仅支付了3个月租金,始终未入住案涉房屋。租期3个月期满,胡某直接停付后续租金,既未提交书面退租申请,也未交还钥匙、办理退房交接手续。租赁公司多次催告无果,于同年10月向胡某邮寄合同解除通知书,邮件被退回,短信告知亦无回应,随后上门更换门锁。今年7月,租赁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襄阳仲裁委提起仲裁,主张胡某支付拖欠租金、房屋占有使用费、违约金、换锁费、律师费等损失。仲裁审理中,胡某抗辩,称自己从未入住,已付租金足以弥补对方损失,并无过错;停付租金就是不再续租,无需承担后续费用。
仲裁庭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胡某以未入住主张免除履约责任不能成立,其持有房屋钥匙、未办理退房交接手续,房屋仍由其管控占用,致使租赁公司无法另行出租,相关损失由胡某单方违约造成。仲裁庭最终裁决,支持租赁公司全部仲裁请求。
仲裁员提醒:无论是否实际入住,只要不再租住,就必须主动与出租方沟通,办结房屋交接手续,正式终止租赁关系;消极拖延、拒不办理退租手续的,构成持续违约,需承担租金、房屋占有使用费、违约金等费用。
《襄阳晚报》(2026年10月20日05版)
编辑:李培
审核:杨羽航 终审:袁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