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狗窜上马路致骑行者受伤 饲养人被判担七成赔偿责任

2026-10-29 09:21:24 来源:襄阳日报

襄阳日报讯(记者闵佳 通讯员方小雨)近日,谷城县法院审结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张某未管控好自家小狗,犬只跑上公共道路,与黄某骑行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黄某受伤。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依法判决张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2025年4月12日,黄某骑行二轮电动车途经某路段时,与路面奔跑的小狗相撞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黄某为左锁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7天,产生医疗费近6000元。他还自行支付司法鉴定费用。

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组织双方调解。张某仅同意赔付医疗费,同时要求黄某赔偿自家小狗受伤的损失。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黄某遂诉至法院。

谷城县法院调取执法记录仪录像、商户监控视频查明:事发前,张某饲养的小狗和另一只大狗在道路中间跑动,小狗突然转向,朝路边商铺窜去,黄某途经此处避让不及,与小狗发生碰撞。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本案中,张某作为犬只饲养人,未有效管控犬只,放任犬只进入公共道路,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黄某骑行途中观察预判不足,遇到窜出的犬只未能及时减速避让,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失。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判定张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黄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经核定,黄某各项合理损失共计2.2万余元;其主张的司法鉴定费用属于举证成本,不予纳入赔偿范围。按照责任比例,张某需赔偿约1.6万元,剩余约6800元损失由黄某自行承担。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襄阳日报》(2026年10月29日05版)

编辑:曾昱

审核:杨羽航 终审:职战新

编辑:曾昱